我們之前大約用章節來討論約翰壹書當中的議題, 今次則集中一個焦點講罪的問題, 約翰壹書3:4在聖經中給一個定義,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和約翰壹書5:17前半「凡不義的事都是罪」, 這裏所講的罪不是說在社會中犯法, 在約翰壹書1:10更說明在神面前, 人人都是罪人,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這樣看來人怎樣有希望呢!
標籤: 罪
約翰壹書第二章 認識神以愛確立與神的身份
在約翰壹書第二章裏, 使徒約翰在不同地方中道出了寫這書信的原因, 並再分別針對給小子們、父老和少年人, 務要他們認識神的真理, 分辨清楚他們要面對異端的情況:
認識神和順服神及遵守祂誡命
認識主耶穌救贖的真理
從舊到新的誡命
光明和黑暗的分別
短暫自我權勢世界和永恆與神同在
敵基督的說明和他們的出現
1 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 2 他為我們的罪做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3 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 4 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 5 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 6 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
若有人犯罪, 主耶穌可以為他們做甚麼事情?
使徒約翰鄭重說明不要犯罪, 這是他寫信的其中目的, 為甚麼他要這樣的聲明?
真正認識神和遵守神的誡命這兩樣是否必然呢?
真正認識神和不遵守神的誡命是不可能的?
約翰壹書第一章 生命之道行在光明
發表了之前三篇文章, 都是給讀者多一點背景資料去幫助研讀約翰壹書, 這是一封書信給當時的信徒, 他們受了不正確異端的影嚮, 可能偏離主耶穌真理的教導, 書信的作者是當時年紀老邁的使徒約翰, 他沒有用崇高的地位來自稱, 他很謙卑作見證, 親身經歷與主耶穌的團契和自己生命的改變。寫信的目的, 是透過與讀者有團契的時間, 認識生命之道的真理, 有上下神人的關係和平面信徒弟兄姊妹的關係, 要點是信徒承認自己的罪, 在主耶穌的大能和在祂的團契中, 做光明之子, 行在光明中, 有明顯生命的改變。
用聖經經文去解釋聖經常用詞語
當我們查考約翰壹書或其他聖經書卷時, 我們要清楚在聖經經文中去瞭解一些詞語, 以避免和日常用語混淆。當中有此詞語在日常和聖經都經常遇到的, 例如公義、罪和真理, 我們要特別小心分辨。
公義
24 耶和華又吩咐我們遵行這一切律例,要敬畏耶和華我們的神,使我們常得好處,蒙他保全我們的生命,像今日一樣。 25 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申命記6: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