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提到恩典和罪的關係, 本章繼續深究罪的問題, 但今次是罪和律法之間的關係。很多文章把「罪」的定義為「箭未達紅心」, 這可在律法頒發前後都適用, 而今次討論的罪是在摩西五經以色列所接受的律法, 在約翰壹書中,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3:4, 並說明「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1:8, 律法本身是好的,但卻叫人在知道律例典章後, 更容易有機會去犯罪, 信主後的信徒也可能跌落罪中, 使徒保羅就用了丈夫和妻子在生是有結婚律法的關係作比喻, 若果其中一方死後(例子丈夫死亡), 妻子就不在結婚律法的管束, 同樣若果信徒向罪死, 也會有相同的意義, 究竟他想表達甚麼意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