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保羅說到以色列人在當時的情況大多數是拒絕福音, 因他們硬心反而外邦人有更多機會聽聞並且接受福音。但他確知神沒有棄絕祂的百姓, 他舉了先知以利亞被迫害時, 似乎只剩了先知一人, 但神卻說祂留下七千人未曾向巴力屈膝, 這是用來助證神已有祂的計劃和安排, 要在末後的日子, 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 以色列全家得救, 還有他警告外邦信徒不可自高, 因他們只是野橄欖得接在其中, 也是神的恩典。
很多時我們會為神著想, 怎樣做得到呢, 實在太難, 可能不是這樣, 我們怎樣可以理解以色列國在世上消失了二千多年後, 在1948年5月14日能夠復國, 所以使徒保羅在本章結束前用了讚嘆的禱告去歌頌神的智慧是無可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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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十章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
使徒保羅繼續講他對以色列的情義結, 不過今次就引用摩西五經去說出律法的義, 「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而引用以賽亞書的內容去講論信道是要人傳的, 究竟他所指的道是甚麼的道理? 為何以色列的猶太人聽不明白?
本章的主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 究竟是甚麼意思? 怎樣演繹這句話? 另外會經常聽到的一句話,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是否真是這麼簡單?
羅馬書第九章 神的主權從以色列到外邦人
當使徒保羅回首自己猶太人的身份, 對自己本族的宗教偏見非常清楚, 也道出他的肺腑之言, 雖然未必解答各人的疑問, 但也勾起神的主權和祂的揀選, 世人甚至信徒都有設定的公平標準, 但不是絕對標準。
我們在本章怎樣從保羅的例子認識神的主權和揀選後, 更加認識神的屬性並要服在祂的旨意而不是不斷的問「為甚麼是這樣?」。
1 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 2 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 3 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 4 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 5 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阿們。 6 這不是說神的話落了空。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 7 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做他的兒女,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 8 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唯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 9 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說:「到明年這時候我要來,撒拉必生一個兒子。」 10 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 11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12 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侍小的。」 13 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
為何使徒保羅為自己本族以色列人憂愁?
為何有人懷疑神的話落了空? 使徒保羅怎樣解釋「亞伯拉罕的後裔」?
聽到使徒保羅對神揀選人的例子後, 怎樣幫助作為現代信徒的身份?
羅馬書第八章 肉體和聖靈之間
當使徒保羅談到隨從肉體和隨從聖靈之間的事情, 我們首先清楚屬肉體是甚麼一回事? 保羅未必指到我們血肉的身體, 可能是原先的立場和價值觀, 可能都屬象徵意義。屬聖靈也不是高不可攀的品格, 未必是社會主流所認同。信徒在成長之路, 都是遊走在一般社會認同的價值觀和跟從主耶穌後的價值觀之間, 何去何從是信徒應有清楚的方向。
1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2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3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做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4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請解釋「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羅馬書第七章 罪和律法的關係
上一章提到恩典和罪的關係, 本章繼續深究罪的問題, 但今次是罪和律法之間的關係。很多文章把「罪」的定義為「箭未達紅心」, 這可在律法頒發前後都適用, 而今次討論的罪是在摩西五經以色列所接受的律法, 在約翰壹書中,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3:4, 並說明「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1:8, 律法本身是好的,但卻叫人在知道律例典章後, 更容易有機會去犯罪, 信主後的信徒也可能跌落罪中, 使徒保羅就用了丈夫和妻子在生是有結婚律法的關係作比喻, 若果其中一方死後(例子丈夫死亡), 妻子就不在結婚律法的管束, 同樣若果信徒向罪死, 也會有相同的意義, 究竟他想表達甚麼意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