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第四章 在神應許之約當中

保羅在第三章用遺囑說明神的應許是不能被以後的律法有所改變, 保羅繼續用承受產業的例子說出兒子在托管中, 還未有權承受產業, 與其他人等是沒有分別, 直到神預定的日子, 差祂的兒子, 服在律法下,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 藉信耶穌得著神兒子的名份。最後還用了撒拉和夏甲分別為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為例, 只有自主婦人所生的兒子才是神應許, 讓那些假教師不能用舊約立論去自圓其說。 read more